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0年度,13號
TPDV,100,重家訴,13,2014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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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原   告 廖詹文玉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鵬宇律師
被   告 廖國雄
      廖文雄
      廖雪枝
      廖雪美
      廖雪麗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於開庭前就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並提出各該不動產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供本院審酌。並請兩造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提出或表示意見:㈠兩造是否同意簡化爭點如附件所示?(或就本件不爭執事項及 爭點列如附件所示表示意見)
㈡被告應提出被繼承人廖萬當時購買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 之價額及支付價金之相關憑證。如無法提出,請與原告試行協 議各該房地價額。如無法協議,是否聲請送鑑價?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附件: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5人為廖萬之子女,原告與廖萬於民國65年4月10日結婚 ,生前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廖萬於98年2 月24日死亡,兩 造均為廖萬之繼承人,迄今尚未協議分割廖萬之遺產。 ㈡廖萬死亡時名下財產如附表一所示,其中編號5至8所示為廖 萬之婚前財產。
㈢原告之婚後財產如附表二所示。
㈣新北市○○區○○路00號房地、新北市○○區○○路000巷0 0弄0號1樓、6號1 樓房地及新店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成



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萬達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鐵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新宜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均不列入 廖萬之婚後財產。
㈤被告廖雪麗於97、98年間自被繼承人廖萬受贈之330 萬元、 被告廖國雄81年間自被繼承人廖萬受贈新北市○○區○○路 000巷00弄0號 1樓房地、被告廖文雄81年間自被繼承人廖萬 受贈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 樓房地,均不列入 被告之遺產。
㈥被告等人前對原告提起確認原告對廖萬之繼承權不存在訴訟 ,經本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30號、臺灣高等法院重家上字第 17號、最高法院100年臺上字第682號判決被告敗訴確定。 ㈦附表一編號3、4所示不動產係由廖萬於「65年6月1日」出資 購置後,登記於原告名下(登記日期為「65年7月2日」), 其後原告於81年5月7日以「夫妻聯合財產更名」之登記原因 ,將該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廖萬,嗣廖萬再於87年5 月18 日以贈與名義將前開房地2分之1所有權移轉予原告。 ㈧廖萬85年至91年之歷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2年至97年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顯示,廖萬於85年至97年期間申報所 得稅之各類所得,僅有租金、利息等法定孳息收入,並無任 何薪資所得或營利收入。
㈨廖萬與原告辦理結婚登記後,曾陸續處分、出售下列財產: ⒈廖萬於65年6月3日將臺北縣新店市(已改制為新北市○○區 ○○○路○段00號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即臺北縣新店市○○ ○段○○○段000○00地號土地)讓與訴外人劉朝榮,廖萬 出讓該房地之權利範圍為全部。
⒉廖萬於65年6月20日以200萬元之價格,將臺北縣新店市○○ 街000 號及188號房屋全部出售予訴外人藍連含笑。 ⒊廖萬於74年1月6 日將臺北縣新店市安坑段車子路小段73之2 、79之 1、247之10、247之15、70之10、70之11、70之12、 70之13、70之14、70之16、70之17等地號共11筆土地(由廖 萬辦理標購後出售,並由買方補貼廖萬每公頃45萬元)、同 所247之7地號土地全部(由廖萬直接出售予買方,價格為每 甲380萬元)出售予訴外人張萬利
⒋廖萬於75年1月23日將台北縣新店市○○段○段○○段000○ 000地號土地出售予訴外人林朝家張萬利,價金合計2,701 萬8,000元。
⒌廖萬名下座落台北縣新店市○○○段○○○○段00地號土地 於77年10月1 日遭臺北縣政府(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公告 徵收,徵收補償費為土地1,138萬9,281元、農作10萬498 元 、建物8萬8,500元,合計1,157萬8,279元。



㈩廖萬於婚後大部分時間均與原告同住,過世前3、4年則由被 告廖國雄廖文雄輪流照顧或同住。
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不動產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均在被告 持有中。
二、本件之爭點:
㈠原告主張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廖萬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 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是否可採?
㈡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是否為廖萬之婚後財產? ㈢被告主張原告對被繼承人廖萬名下財產之增加並無任何貢獻 ,且與廖萬長年分居兩地,未盡照料廖萬之責,平均分配剩 餘財產差額顯失公平,是否可採?
㈣原告請求將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分歸原告、部分用以 抵充原告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是否可採? ㈤原告得請求分配之剩餘財產差額為若干?
㈥被繼承人廖萬之遺產應如何分割?
附表一
┌───┬─────────────────┬───────┬────────────┐
│編號 │ 標的 │金(價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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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段0○段000號地號土地 │ │權利範圍21426/852148 │
├───┼─────────────────┤ 21,043,807 ├────────────┤
│ 2 │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3建物 │ │權利範圍全部 │
├───┼─────────────────┼───────┼────────────┤
│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權利範圍1/8 │
├───┼─────────────────┤ 5,221,179 ├────────────┤
│ 4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建物 │ │權利範圍1/2(餘屬原告) │
├───┼─────────────────┼───────┼────────────┤
│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權利範圍全部 │
├───┼─────────────────┤ 38,720,200 ├────────────┤
│ 6 │新北市○○區○○街00號建物 │ │權利範圍全部 │
├───┼─────────────────┼───────┼────────────┤
│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3,946,720 │權利範圍全部 │
├───┼─────────────────┼───────┼────────────┤
│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5,830,930 │權利範圍全部 │
├───┼─────────────────┼───────┼────────────┤
│ 9 │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活儲存款 │ 54,037 │帳號0000-000-000000 │
├───┼─────────────────┼───────┼────────────┤
│ 10 │合作金庫新店分行定期存款 │ 5,222,779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 │
├───┼─────────────────┼───────┼────────────┤




│ 11 │合作金庫北新分行活儲存款 │ 3,986,970 │帳號0000-000-000000 │
├───┼─────────────────┼───────┼────────────┤
│ 12 │台新銀行新店分行活儲存款 │ 4,084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3 │台新銀行新店分行定期存款 │ 673,736 │帳號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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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台新銀行新店分行定期存款 │ 673,736 │帳號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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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台新銀行新店分行定期存款 │ 561,446 │帳號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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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台新銀行新店分行定期存款 │ 768,014 │帳號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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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華南銀行新店分行定期存款 │ 1,112,435 │帳號000-00-000000-0 │
├───┼─────────────────┼───────┼────────────┤
│ 18 │華南銀行新店分行活儲存款 │ 455,441 │帳號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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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華南銀行新店分行活儲存款 │ 886 │帳號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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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土地銀行新店分行活儲存款 │ 8,346 │帳號000-000-00000-0 │
├───┼─────────────────┼───────┼────────────┤
│ 21 │土地銀行新店分行定期存款 │ 1,228,730 │帳號000-000-00000-0 │
├───┼─────────────────┼───────┼────────────┤
│ 22 │土地銀行新店分行定期存款 │ 1,509,179 │帳號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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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聯邦銀行新店分行活儲存款 │ 5,809 │帳號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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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聯邦銀行新店分行定期存款 │ 2,628,001 │帳號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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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郵局活儲存款 │ 35,110 │帳號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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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93,691,5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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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 標的 │金(價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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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段000地號土地 │ │權利範圍1/12 │
├───┼─────────────────┤ 1,773,464 ├────────────┤
│ 2 │桃園市○○街00巷0○0號建物 │ │權利範圍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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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華南銀行桃園分行活儲存款 │ 21,089 │帳號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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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彰化銀行桃園分行活儲存款 │ 18,357 │帳號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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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土地銀行桃園分行活儲存款 │ 2,005 │帳號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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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1,814,9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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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宜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達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店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