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04號原 告 張晉榮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複代理人 黃美慈律師 曾酩文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欽智 張淑美 林欽賢被 告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敏助被 告 黃權世被 告 馮雷明(FENG LEI MING)被 告 香港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SINOPAC SECURITIES (ASIA)LIMITED) (亞洲)有限公司, NSC SECURITIES (ASIA)LIMITED)法定代理人 莊銘福被 告 黃耀輝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律師被 告 陳科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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