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504號
TPDV,100,訴,4504,2014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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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04號
原   告 張晉榮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黃美慈律師
      曾酩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欽智
      張淑美
      林欽賢
被   告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助
被   告 黃權世
被   告 馮雷明(FENG LEI MING)
被   告 香港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SINOPAC
      SECURITIES (ASIA)LIMITED)
      (亞洲)有限公司,
      NSC SECURITIES (ASIA)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莊銘福
被   告 黃耀輝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律師
被   告 陳科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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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