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228號
TPDM,103,簡,228,201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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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昆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2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昆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除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外,補充如下:扣案白色結晶,淨重三一.一六九○公 克,驗餘淨重三一.○三一一公克,經鑑驗含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成分。純度九二.三%,純質值淨重二八.七六九○公 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一百零二年九 月三十日航藥鑑字第一○二九一四二Q號毒品鑑定書一紙在 卷可稽(偵查卷第七六頁參照),該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 析法為鑑定,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資為憑。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 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淨重三一.一 六九○公克,驗餘淨重三一.○三一一公克。純度九二. 三%,純值淨重二八.七六九○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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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