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001
號、102年度偵字第2200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
102年度審易字第3117號),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明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所 示)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至第3行所載之「其中曾於民國97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 灣基隆地方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6月3日執行完 畢」,應更正為「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 以97年度易字第168號、97年度基簡字第697號判決,各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毒品 案件,經同法院分別以97年度訴字第3號、97年度訴字第269 號、97年度訴字第377號、97年度訴字第698號、97年度訴字 第82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確定;因 侵占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1614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經同院以98年度聲字第391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102年5月31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惟於假釋期間 因犯他案,上開假釋遂經撤銷,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年2月 又10日,迄今尚未執行完畢」。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核與起訴書所載之證據相符,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核被告蔡明宗所為五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被告於102年9月13日竊取被害人翁榮郎所持有使用之 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之車用電 瓶共3只,及於同年月14日竊取被害人康文彬、咸明華、劉 昌都、吳沛玲所持有使用之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 、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之車用電瓶共4只,係分 別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 ,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低,應分別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 各為接續犯,均各只論以一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五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雖有上開犯罪 事實欄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惟迄今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故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爰審酌被告竊取被害人物品係侵害他人財產安全,迄未賠 償被害人等所受損失,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手段係徒手為之 ,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財物之價值、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及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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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 │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竊得物品│ 主文欄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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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9月│臺北市萬華區西園│陳志明│K9E-857 │蔡明宗竊盜,處有│
│1 │13日9時 │路2段320巷56弄2 │ │普通重型│期徒刑參月,如易│
│ │37分許 │號及4號樓梯出口 │ │機車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對面停車格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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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9月│臺北市中山區民族│翁榮郎│車號0000│蔡明宗竊盜,處有│
│2 │13日11時│東路336號果菜市 │ │-JS號、 │期徒刑肆月,如易│
│ │4分、11 │場地下二樓停車場│ │車號00-0│科罰金,以新臺幣│
│ │分、12分│ │ │778號、 │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 │ │車號00-0│ │
│ │ │ │ │779號之 │ │
│ │ │ │ │車用電瓶│ │
│ │ │ │ │共3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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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9月│臺北市萬華區西園│潘承勳│CKZ-767 │蔡明宗竊盜,處有│
│3 │14日6時 │路2段320巷59號附│ │普通重型│期徒刑參月,如易│
│ │57分許 │近 │ │機車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2年9月│臺北市中山區民族│康文彬│車號0000│蔡明宗竊盜,處有│
│4 │14日7時 │東路336號果菜市 │、咸明│-EQ號、 │期徒刑肆月,如易│
│ │40分、55│場地下二樓停車場│華、劉│車號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
│ │分、56分│ │昌都、│-EQ號、 │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及8時11 │ │吳沛玲│車號00-0│ │
│ │分許 │ │ │157號、 │ │
│ │ │ │ │車號0000│ │
│ │ │ │ │-DL號之 │ │
│ │ │ │ │車用電瓶│ │
│ │ │ │ │共4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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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9月│臺北市萬華區寶興│賴怡伶│525-CHL │蔡明宗竊盜,處有│
│5 │18日2時 │街126巷3號前 │ │普通重型│期徒刑參月,如易│
│ │許 │ │ │機車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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