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1202號
TNEV,105,南簡,1202,2017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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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02號
原   告 許庭嬬
被   告 陳奕帆
訴訟代理人 蔡佳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1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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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