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02號原 告 許庭嬬被 告 陳奕帆訴訟代理人 蔡佳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1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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