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587號
TPDM,102,訴,587,201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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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中
選任辯護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李致毅
選任辯護人 洪宇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孫嘉宏
選任辯護人 蘇彥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587號
),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
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刑」欄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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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