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柏緯
選任辯護人 邱一峰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被 告 彭信恩
選任辯護人 曾彥峯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被 告 顏裕庭
選任辯護人 官朝永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12279、12711、13896、17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李柏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沒收之。又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㈢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㈠、㈢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之。被訴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無罪。
彭信恩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MA均沒收銷燬之。其餘被訴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無罪。顏裕庭無罪。
事 實
一、李柏緯(綽號「阿信」)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 命,下稱K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 所稱之第三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 20公克以上,竟為供己施用,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1年8月19日(起訴書誤載為「 100年8月19日」)晚上10時許,在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 路上之新富豪酒店內,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價格, 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購得 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1包,而持有之。 嗣為警於翌日凌晨1時10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民族東路與 松江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前開毒品(驗前毛重50.3220 公克,驗前淨重48.7990公克,驗餘淨重48.6066公克,驗前 純質淨重48.3598公克,起訴書誤載為「驗前總純質淨重48. 7990公克,驗後總純質餘淨重48.6066公克」),始悉上情
。
二、李柏緯明知K他命係屬第三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 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三級毒品K他命之犯意,於101年3月 11日下午3時41分許後之同日某時,在新北市三重區某處, 以1,000元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金剛」 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三級毒品K他命約4公克後,於同日某時 (起訴書誤載為「101年3月11日下午3時41分許」,嗣經公 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101年3月11日下午3時41分許後不久 之某時),在其前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德惠街之租屋處(起訴 書誤載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嗣經公訴 檢察官當庭更正)內,無償轉讓其中約2公克之第三級毒品 K他命與陳英傑(綽號「茶壺」、「阿伯」《臺語》)施用 。嗣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下稱 海巡署)人員於101年5月4日凌晨1時30分許,持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101年度聲搜字第307號搜索票,前往李柏緯位於臺北 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租屋處(下稱重慶南路租屋 處)對陳英傑進行搜索,且扣得如附表一編號㈡至㈣所示之 物,並經陳英傑供出毒品來源,始查知上情。
三、彭信恩(綽號「阿塞」)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即MDMA,俗 稱搖頭丸,下稱MDM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 ,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101年5月4 日前1、2月之某日,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錦州街附近 某處,以1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一飛」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MDMA共30顆,而持有 之。嗣海巡署人員於101年5月4日凌晨1時30分許,持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搜字第307號搜索票,前往上述租屋處 對陳英傑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前揭剩餘之 第二級毒品MDMA共27顆、編號㈡及㈢所示之物,乃查知 上情。
四、案經海巡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
一、按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
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0 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00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 訟法第100條之1、第100條之2準用第100條之1等規定,係刑 事立法者針對法官、檢察官於訊問被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為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 保詢問之合法正當,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之目的性 考量,課以國家偵、審或調查機關附加錄音、錄影義務負擔 之規定。是否錄影,得就其有無必要性作考量;全程同步錄 音,則無裁量餘地。並於同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筆錄 所載之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對該不符部分之筆 錄,賦予證據使用禁止之法效,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第60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司法警察於101年5 月4日第2次詢問證人即另案被告陳英傑(下逕稱其名)時, 確有未連續錄音情形,卻在無急迫情況,未將之記明筆錄, 此業經本院當庭勘驗前開警詢錄音光碟確認無誤,並製有勘 驗筆錄附卷足查(見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2號卷《下稱本院 卷》㈡第204頁至第230頁),復有前開警詢筆錄在卷可考( 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899號卷《下稱 偵1899卷》㈠第79頁反面至第82頁,同署101年度偵字第196 9號卷《下稱偵1969卷》第83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同署101 年度偵字第2104號卷《下稱偵2104卷》第23頁反面至第26頁 反面)。又互核陳英傑101年5月4日第2次警詢筆錄及本院勘 驗該次錄音內容:
㈠警詢筆錄記載:「(問:K他命為何人所有?)應該是綽號 『草莓』或是綽號『阿塞』所有。」、「(問:到底K他命 是『草莓』還是綽號『阿塞』所有?)兩個人都有分。」、 「(問:綽號『草莓』是否就是和你一起遭查獲之『顏裕庭 』,綽號『阿塞』就是和你一起遭查獲之『彭信恩』?)對 。」(見偵1899卷㈠第79頁反面,偵1969卷第83頁反面,偵 2104卷第23頁反面)。惟經本院勘驗前開警詢錄音光碟,就 此部分之問答內容實為(以下「問」為司法警察之詢問、「 答」為陳英傑之回答):
問:阿K他命是誰的?
答:ㄟ,我不知道名字耶,綽號而已。
問:什麼名字,什麼人?
答:阿信還是那個誰。
問:阿信?
答:嘿。
問:還是誰?
答:還是那個阿塞。
問:阿塞?
答:嘿。
問:所有是不是,到底哪一個你有確定嗎,還是他們兩個都 有?
答:應該兩個是都有吧。
問:所有,兩個都有是不是?
答:是。
問:兩個,他們兩個都有份是不是?
答:他們兩個都有,我…
問:換他先等一下,等一下,那個…問你,綽號阿信啦! 答:恩。
問:是否就是,和你一起,一起遭查獲之,那叫甚麼,看一 下,ㄟ,李柏緯,ㄟ,是李柏緯嗎?
答:嗯,阿信。
問:李柏緯嘛,對不對?
答:我不知道誰。
問:我相片給你看,這個嘛,對不對?
答:恩。
問:對嘛厚,是不是。
答:我我看應該是阿塞,擱另外一個,那一個才是,阿信我 很少雷萬(音譯)。
問:恩,阿不然你…
答:我是拿,都跟那個阿塞跟另外那個什麼名字那個有沒。 問:恩。
答:跟他們兩個拿而已。
答:恩,你都跟他們兩個拿,阿你用多少跟他們拿? 答:一次壹仟壹仟這樣拿。
問:阿沒有,他到底是誰,沒你現在到底是誰的啦! 答:因為我很少看到阿信,阿塞跟另外那一個啦,我現在發 現,阿塞跟另外一個年紀比較小的那一個,較矮的那一 個。
問:恩。
答:因為我都跟他們兩個拿,年紀較小那個我比較常跟他拿 。
問:好,你先等一下先等一下。
答:現在時間101年…
答:那個叫什麼名字我忘記了,啊草莓啦,那個叫草莓。 問:5月4日厚18點整,因整理資料筆錄暫停。
問:ㄟ,你…
答:草莓。
問:嘿對。好,現在時間101年5月4號,18點04分。ㄟ,你 日落還沒跟我說(一男子以國語口音說:夭八兩六)。 筆錄繼續。所以你K,K阿究竟是誰的?
答:阿塞跟,草莓,阿塞跟草莓。
問:阿,阿塞跟草莓,那個誰也有嘛!
答:沒啦,那個沒啦,那個真的沒有啦!
問:阿你不是都跟他買,你不是說…
答:不是啦,我跟,那個草莓如果不在的話,我就跟阿塞拿 ,阿塞如果不在我就跟草莓拿。
問:阿你那,到底是有誰住在那?
答:阿就阿信是有,阿塞跟草莓住同一間。
問:嘿
答:阿塞跟草莓啦!
問:嘿
答:阿跟那個有沒有…
問:阿李柏緯你沒有跟他買過嗎?
答:沒阿。
問:沒?
答:他都在顧他那個女人,那個都靜靜的,他那個女人有點 精神病。
問:不對阿,剛剛…
答:是這樣沒錯,我這邊是這樣。
問:不對阿,沒關係啦,我跟你問,因為你看,你裡面的資 料,你有跟他買過。
答:沒啦,阿信我哪有跟他買過,住在一起的,我哪有可能 打電話跟他買,我在家就順便跟他拿了,阿他們…李柏 緯本來就有在吃。嘿阿,李柏緯有在吃,他有在吃啦, 對啦。
問:李柏緯自己有認了不是嗎?(有一男子及女子回以:有 阿)李柏緯筆錄我看看(一男子稱:難道是那個《聲音 模糊》)
答:是那個阿塞跟草莓對啦!
問:李柏緯筆錄一份給我看。
問:你跟他說,你問他他有煙嗎,然後你就跟他拿。 答:這可能沒,他不是,他不曾拿錢,阿信是比較沒有,這 可能要開趴來弄,這樣而已。
問:是說結果這樣,很麻煩ㄟ,ㄟㄟ。對阿…我快挖哩(音 譯)何時…
答:還是有可能是那種,別人接的電話。
問:所以你現在到底是,你說你是跟阿塞…
答:與草莓拿的。他們兩個誰我是不知道,阿,阿信本來是 ,沒收,沒拿錢啦!
問:你是不是三不五時跟他拿啦!
答:嘿阿嘿阿,不過我沒拿錢。
問:阿就沒拿沒幾次而已嘛!
答:嘿阿嘿阿,對阿對阿,那是他們都沒拿錢,我就跟他們 要一些,阿他們兩個,草莓電話我不知道。
問:你說的這麼複雜我怎麼寫。
答:拍謝拍謝真的是這樣。
問:所以你是說K,所以說K不是阿信的,是阿塞跟草莓的 ?
答:嘿阿,阿塞跟草莓的。
問:我跟你說綽號草莓啊!
答:嘿
問:是否就是跟你一起被查獲之,ㄟ那個叫什麼名字,那個 矮矮的一個像是子彈什麼名字…(一男子說:男生拿的 …,男生那個在房間裡面持有的,那個啦。一女子稱: 彭信恩啦。一男子回以:彭信恩啦)
問:恩(一男子說:那就是草莓啦)
問:草莓是不是就是彭信恩?你拿那個指紋卡來給他,給他 看。指紋卡,還有另外一個阿塞。(一男子說:顏裕庭 ,這一個是阿塞,這個是草莓)
答:這個是草莓。
問:顏裕庭是草莓,草莓。(一男子稱:彭信恩是草莓啦, 這個是草莓吧)
答:不是啦,這個是阿塞。(一男子說:這個是阿塞喔) 問:我看…(一男子說:彭信恩係阿塞啦)喔,彭信恩係阿 塞喔!(一男子說:阿顏裕庭係草莓啦)阿顏裕庭係草 莓(一男子說:恩)
問:顏裕庭喔,哪一個顏(一男子說:富裕的裕,家庭的庭 ,顏色的顏)喔,綽號,草莓就係顏裕庭嘛,阿塞就是 彭信恩。疑是…
答:對還不對?對啦,這阿塞啦!這阿塞喔,彭信恩係阿塞 ,顏裕庭是草莓。
問:對啦!
答:草莓是比較小隻的那個。
問:對啦!
答:嘿
問:相片看對吧!
答:對阿對阿!
㈡警詢筆錄記載:「(問:你所吸食之K他命來源為何?)我 跟綽號『阿塞』和『草莓』所購買。」、「(問:你向綽號 『阿塞』和『草莓』購買過幾次K他命?)很多次,『阿塞 』大約購買過10幾次,每次都是購買1千元但是偶而會購買5 百元,他都是以1千元5公克販賣給我,我跟『阿塞』一起住 大約一個月,從一起住開始就跟他購買,交易地點都在重慶 南路家裡,『草莓』我也向他購買過4次,每次也是購買一 千元,時間是從一個禮拜前開始,交易地點都在重慶南路家 裡。」(見偵1899卷㈠第80頁正反面,偵1969卷第84頁正反 面,偵2104卷第24頁正反面)。惟經本院勘驗前開警詢錄音 光碟,就此部分之問答內容實為(以下「問」為司法警察之 詢問、「答」為陳英傑之回答):
問:阿你所吸食的K他命,跟誰買的?
答:跟這個阿塞還是草莓拿的,阿他們沒賺我的錢,我我跟 那個阿塞跟阿信,恩,阿塞跟那個草莓…
問:阿塞跟什麼?
答:草莓
問:你向綽號「草莓」和「阿塞」買過幾次?很多次,很多 次對不對啦!
答:嘿
問:你每天都會跟他買還是一天買幾次?
答:一天買一次,有的時候兩天買一次,那個壹仟元就多少 了勒,壹仟塊都拿很多給我。
問:很多次,很多是幾次,阿塞幾次,草莓幾次? 答:大概3-5次有啦!
問:幾次,阿他跟你住多久了,你馬要緊。
答:沒,那個草莓是比較晚來。
問:阿阿塞跟你住多久了?
答:…
問:多久?
答:要一個月了,10幾次,寫10幾次。
問:沒啦,阿塞大約購買過10幾次,嘿,然後每次購買的數 量勒
答:壹仟塊,壹仟塊伍佰塊。
問:每次都是購買,到底壹仟還是伍佰?
答:阿要仟還是伍佰,壹仟比較多啦!
問:每次都購買壹仟元,但是偶爾會購買伍佰元唷! 答:嘿
問:阿他給你多少不知道就對了?
答:他說,壹仟元就是五克。
問:恩,然後他都是以1千元5公克販賣給你是不是? 答:嘿
問:然後勒詳細的交易時間勒?
答:不記得了啦,哪ㄟ記得甚麼時候。
問:就是你跟他住一個月,然後這一個月的時間你跟他買過 10次就對了。然後一個月,然後從一開始,從一開始, 從一起住開始,就跟他購買是不是?
答:恩
問:然後交易地點都在重慶南路家裡?
答:恩,對。
問:阿草莓勒?
答:也是一樣…草莓住不到一個禮拜。
問:買幾次阿,還是他會送來給你?
答:沒沒沒,草莓是來了我才認識他。
問:ㄟ你跟他買多久了?
答:三五次,最少三五次。
問:三次還是五次?
答:三次三次三次,四次。
問:到底是幾次,你不要這樣喊啦,你這樣喊價,你在買菜 喔!
答:我真的不記得是幾次,我真的記不住了。
問:阿…
答:真的記不住了,我真的記不住了,不是跟你裝肖ㄟ,我 …
問:購買過四次,然後每次勒?
答:一次壹仟阿!
問:然後交易地點。
答:家裡(一男子說:然後時間從一個禮拜前開始是不是? )
答:嘿
㈢警詢筆錄記載:「(問: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 在101年3月11日15時41分及21時05分你與李柏緯《綽號阿信 》0000-000000號的電話與你聯絡,此通聯意思為何?)這 是我要向李柏緯購買K他命,應該是跟他購買一千元,交易 地點我忘了。」(見偵1899卷㈠第80頁反面至第81頁,偵19 69卷第84頁反面至第85頁,偵2104卷第24頁反面至第25頁) 。惟經本院勘驗前開警詢錄音光碟,就此部分之問答內容實 為(以下「問」為司法警察之詢問、「答」為陳英傑之回答
):
問:來喔,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的喔,在101年3 月11號15點41分,你與李柏緯,綽號阿信,0000-00000 0號的電話通聯,此通聯意思為何?
答:看他那邊有沒有K阿。
問:蛤
答:看他有沒有K阿,是剛剛那一通喔。
問:你那邊有煙嗎,等一下我,他說那邊有阿,大概要,他 說,叫小,叫小龍過去的時候,用壹包煙給你啦! 答:嘿
問:阿多少叫他再跟你算啦!
答:嘿
問:對不對?
答:對。
問:這就是你跟他買K阿,對不對,是不是啦! 答:嗯,對。
問:…購買K他命嘛,對不對,阿一次買多少? 答:嘿阿,供一包…阿,壹仟多而已。
問:應該是壹仟元是不是,阿ㄋㄟ多高。
答:蛤
問:在哪交?
答:忘記了。
㈣警詢筆錄記載:「(問: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 在101年3月27日22時08分你與李柏緯《綽號阿信》0000-000 000號的電話通聯,此通聯意思為何?)這一通是我跟他購 買一千元的K他命,交易地點在臺北德惠街。」(見偵1899 卷㈠第81頁,偵1969卷第85頁,偵2104卷第25頁)。惟經本 院勘驗前開警詢錄音光碟,就此部分之問答內容實為(以下 「問」為司法警察之詢問、「答」為陳英傑之回答): 問:好我提示,0000-000000的譯文,101年3月27日22點08 分,你跟李柏緯0000-000000的電話通聯,來你看一下 ,這一通的意思是怎樣?
答:黑偷鴨(音譯)
問:你問看他他要幾個阿,你說我要過去那邊阿,你說我剛 剛講好了,1啦,就1而已喔,1條,阿你問說可以多一 點嗎,他說多一點我要過去再跟他講,是你要跟他拿喔 !
答:恩。
問:唷,阿拿多少?
答:係幾頭我忘記了,阿真差,我跟他們拿都拿不多啦!
問:好啦,那這一通你有跟他拿就對了,是不是? 答:有的樣子?
問:有喔!
答:沒啊,我阿到底有沒有,我想不起來。我要過去啦,我 要過去,有沒有拿到,我…
問:想看看,桃園桃園,你有去過桃園那裡嗎? 答:蛤…有啦有啦!
問:有囉,這一通是你跟他買K他命唷,買多少? 答:有就壹仟塊而已。
問:壹仟塊你跑到那邊去。
答:阿真的跑去那邊。
問:桃園ㄋㄟ,一條ㄋㄟ,你說的一條是多少? 答:我都是拿一下拿一下,一條吧。
問:所以,這一次,這一通是你跟他購買1000元的K他命是 不是?
答:恩
問:交易地點在哪裡?
答:應該是在臺北吧。
問:你記得你在哪就好了,你在桃園啦!
答:阿,我要回來拿,我要回來拿的樣子。
問:交易地點在臺北喔,臺北哪裡?
答:那個,德惠街吧,這何時,三月初九喔?
問:三月,三月二七啦!
答:三月二七應該係德惠街。
問:德惠街唷!
㈤警詢筆錄記載:「(問: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 在101年4月24日21時16分你與0000-000000號的電話聯絡, 此通聯意思為何?)這一通是我跟『阿塞』購買十公克的K 他命,交易地點是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0樓, 我拿兩千元給他。」(見偵1899卷㈠第81頁反面,偵1969卷 第85頁反面,偵2104卷第25頁反面)。惟經本院勘驗前開警 詢錄音光碟,就此部分之問答內容實為(以下「問」為司法 警察之詢問、「答」為陳英傑之回答):
問:來啦,提示0000-000000譯文,101年4月24號21點16分 你跟那個0000-000000號的電話通聯,阿你看一下這個 通聯的意思是什麼意思?你跟他說,那個誰,找阿信還 是阿塞拿的,他問你說現在嗎,然後你問他說你不是還 沒出門嗎,他說還沒還沒,阿你跟他說,找阿信還是阿 塞,找我平常拿的那個,你叫他拿十個過來給我。 答:要拿K阿的樣子。
問:黑阿。
答:要拿K的樣子。
問:阿拿多少阿?
答:10個啦,10克啦,24就對了。
問:跟誰買的?
答:看阿信,還是阿塞。
問:阿到底是阿信還是阿塞我哪知。
答:阿塞的樣子。
問:阿塞喔,購買10公克的K他命是不是?
答:嘿
問:然後呢,交易地點,那時你在汐止喔,那時你在阿咪那 ?啊,他送過去給你的,對不對?
答:嘿
問:是不是?
答:對對
問:這一通是他送來汐止給,這一通的,交易地點是在汐止 ,○○區○○路0段000號唷,是不是?
答:嘿,阿我在那邊賭博對啦。
問:437號10樓,是不是?
答:嘿
問:然後你多少給他?
答:我拿兩千多。
問:我拿兩千元毒品給他們是不是?
答:兩千元給他啦,不是給他毒品。
問:給他,給誰,阿塞?
答:嘿
問:恩,阿塞對阿,還是誰給你送過去?
答:阿誰拿給我,我…
問:這個要問完
是該次警詢筆錄內所載前開之陳英傑陳述,顯與錄音內容不 符,又無前開刑事訴訟法所定「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 之例外情形,是依上揭規定及說明,該次警詢筆錄之上開不 符部分,應認無證據能力,而不得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成 立存否之證據,但仍得作為彈劾證據之一。本院就陳英傑前 開警詢筆錄不利於本案被告部分,既認定無證據能力,則本 件被告李柏緯、彭信恩及其等各自之辯護人,對於陳英傑前 述警詢時所為之供述,認係疲勞訊問,且為審判外陳述,未 經被告對質詰問,無證據能力(詳本院卷㈡第164頁正反面 、第296頁反面),該等辯稱是否可採,即不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固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明定 。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亦據同法第15 9條之5規定明確。查本案有罪部分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 引證據),除前述一、外,其餘關於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 外情形,亦因被告李柏緯、彭信恩及其等各自之辯護人、檢 察官均同意可作為證據使用,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詳本院卷㈡第164頁正反面、第250頁至第297頁反面 ),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本院審酌該證據作 成之情況,並無不當,故其等於審判外之陳述,自得作為本 案之證據。至於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證據,並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 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 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 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前揭各該證據,均得採為證 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李柏緯部分:
⒈上揭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柏緯於警詢、 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始 終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 7572號卷《下稱偵17572卷》第9頁至第12頁、第36頁至第 40頁,本院卷㈠第88頁反面、第142頁,本院卷㈡第63頁 正反面、第163頁反面、第295頁反面),且有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保安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附卷可稽(見偵17572卷第13頁至 第17頁、第22頁至第24頁),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 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鑑定,結果確認其內含有第三級毒品K他命成分, 驗前毛重50.3220公克,驗前淨重48.7990公克,取樣0.19
24公克,驗餘淨重48.6066公克,純度99.1%,驗前純質 淨重48.3598公克,亦有該中心101年9月18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在卷為憑(見偵17572卷 第50頁至第51頁、第57頁)。又前揭事實欄二所載之犯罪 事實,亦經被告李柏緯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中自承:卷附伊與陳英傑於101年3月11日下午3 時41分之通訊監察譯文,係當時陳英傑想抽K他命,問伊 還有沒有K他命,當時伊沒有,伊就跟他說等一下去拿, 之後,伊就去三重找綽號金剛之男子拿了大約4克,總價1 ,000元的K他命一起吸食,該次地點在之前伊德惠街租屋 處,數量只有一點點,大約2公克,伊承認於101年3月11 日在德惠街住處無償轉讓K他命給陳英傑等語(見偵1899 卷㈠第59頁,偵1899卷㈡第33頁至第34頁,偵1969卷第75 頁,偵2104卷第19頁,本院卷㈡第65頁正反面、第295頁 反面),核與陳英傑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 :卷附伊與被告李柏緯於101年3月11日下午3時41分之通 訊監察譯文,是伊要向被告李柏緯拿K他命,被告李柏緯 大部分都沒有跟伊拿錢;該通訊監察譯文是伊問被告李柏 緯有沒有「煙」(即K他命),他跟伊說等一下去拿就有 了,他要跟人家買就有了,他買來後不是賣給伊,伊常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