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金南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202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金南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金南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爰審酌被 告恣意毀損他人財物,造成告訴人損失新臺幣5 萬元(詳偵 卷第16頁報價單),又未能賠償告訴人之損害(詳本院卷第 10頁調解紀錄表),應予適當懲戒,復審酌被告坦承犯行, 近期無重大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素行尚可,以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之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