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451號
TPDM,101,易,451,2014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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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易字第451 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宗惠
選任辯護人 卓忠三律師
      謝允正律師
      卓品介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續字
第5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第 294 條第2 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第298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二、本件被告杜宗惠被訴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 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於民國102 年10 月31日裁定停止審判。嗣被告於103 年1 月13日因病辭世, 有死亡證明書、戶役政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證,是本案停止 審判之原因消滅,應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慧 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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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