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號
原 告 鐘斌源
被 告 謝瑪俐
莊智程
莊智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25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 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 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