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87號
TCDV,103,訴,287,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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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7號
原   告 邱桃妹
被   告 林映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映良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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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