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02號
TCDV,103,訴,202,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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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2號
原   告 久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蓮慧
被   告 陳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2 人起訴,已據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64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查原告2 人提起本
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請求:(一)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票據請求權不存在。(二)確認被告持
有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票據請求權不存在。
(三)鈞院102年度司執字第98226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因本
件原告2 人之上開第三聲明係以第一、二聲明成立為前提,即原
告2 人係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2 人主張之上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
前提,此前提成立時,進而請求撤銷被告依據該本票債權所聲請
之強制執行。該二項聲明並非各自獨立,是原告2 人所主張法律
利益仍以其撤銷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98226號強制執行事件中查
封原告2 人所有之全部不動產價值,依執行卷內鑑定估價,合計
為19,184,000元,易言之,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上開訴訟標
的有同一目的而互相競合,以其中價額最高之19,184,000元定之
(最高法院74年度台聲字第122 號、94年度台抗字第1206號裁定
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184,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872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144,232元(計算式:180,872元-36,640元=
144,2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正及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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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票據號碼│發票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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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年12 │2,600,000 │未載 │TH NO  │久豐國際有限公司 │
│  │月18日 │元    │   │371903 │盧蓮慧      │
├──┼────┼─────┼───┼────┼─────────┤
│2  │100年12 │1,000,000 │未載 │TH NO  │盧蓮慧      │
│  │月13日 │元    │   │3719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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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