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廖管平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張逸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20,80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