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1號
TCDV,103,補,91,2014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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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棟樑
代 理 人 許進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壹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黃筱洛吳森景王乙成等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
  第38395號),惟被告王乙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57,134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84,75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54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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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