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88號
TCDV,103,補,88,201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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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陳世水即三滄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朝欽文教基金會
(支付命令狀誤載為廖朝欽慈善基金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163,954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81,8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81,38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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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