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陳世水即三滄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朝欽文教基金會
(支付命令狀誤載為廖朝欽慈善基金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163,954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81,8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81,38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