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3號
TCDV,103,補,73,201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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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中天工程行即歐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6 萬5,5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463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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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