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中天工程行即歐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6 萬5,5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463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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