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8號
TCDV,103,補,48,2014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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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尤惠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采臨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朱采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30,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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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