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王百全
被 告 李佳勳
楊恒毅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
別徵收之。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準
此,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如該數項訴訟標的在經濟上係各
自獨立,彼此間並無主從競合或選擇關係者,即應合併計算
其價額。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20,00
0元及登報道歉,依序屬財產權上訴訟、非財產權上訴訟,
二者係各自獨立之訴訟標的,依上開說明,應合併計算其價
額。查本件財產權訴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220元;非財產權訴訟即登報道歉部分,依上開說明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