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號
TCDV,103,補,4,201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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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張仕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如大地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心如大地有限公司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
  陳資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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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心如大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