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張仕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如大地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心如大地有限公司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
陳資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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