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工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6號
TCDV,103,補,36,201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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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儀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銀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薪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0,793元,應
   繳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9,1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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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儀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