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誠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捷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一法人
法定代理人)林自強
法定代理人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法人
法定代理人)周萬順
法定代理人 黃登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谷燁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谷燁電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
第341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42,041元,應繳裁判費27,2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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