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21號
TCDV,103,補,121,201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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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翁金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玉妹即黃郁淇發支付
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4103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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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