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翁金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玉妹即黃郁淇發支付
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4103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