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16號
TCDV,103,補,116,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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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陳宏江
      陳宏福
      蘇陳秀月
      蘇百祥
      蘇鈴珠
      蘇百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源鍾即美力可隔熱紙行等人間請求遷讓土地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陳宏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宏江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46,76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520元。
二、原告陳宏福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宏福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46,76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520元。
三、原告蘇陳秀月蘇百祥蘇鈴珠蘇百堂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32,04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
  032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各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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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