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陳宏江
陳宏福
蘇陳秀月
蘇百祥
蘇鈴珠
蘇百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源鍾即美力可隔熱紙行等人間請求遷讓土地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陳宏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宏江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46,76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520元。
二、原告陳宏福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宏福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46,76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520元。
三、原告蘇陳秀月、蘇百祥、蘇鈴珠、蘇百堂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32,04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
032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各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