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3年度,7號
TCDV,103,消債聲,7,201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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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人 廖采甄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天時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陳以聖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新勝富汽車修配廠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廖采甄廖秀菊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以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71號 裁定免責,上開裁定並已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 開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 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炫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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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