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3年度,2號
TCDV,103,消債聲,2,2014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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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人 劉淑貞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卓士弘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代 理 人 彭及聖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 理 人 洪志亮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代 理 人 賴宏宗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謝華卿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陳月招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陳威翰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顧紹弘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代 理 人 林全睿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淑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 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 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0日以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62號 裁定免責,復經本院合議庭於102年10月31日以102年度消債 抗字第30號裁定駁回債權人之抗告而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 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炫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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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