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54號
TCDV,103,司聲,54,201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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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李武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欲寄發之如附件通知函所示 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務人通知函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現 設籍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戶籍 謄本影本及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 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 本件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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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