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144號
TCDV,103,司聲,144,2014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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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高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高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法定代理人黃淨慧
   即黃珍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范柏榮即范
   智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范王金英(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㈢提出向法定代理人范王金英最新戶籍地送達而無法送達之
   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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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