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高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高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法定代理人黃淨慧
即黃珍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范柏榮即范
智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范王金英(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㈢提出向法定代理人范王金英最新戶籍地送達而無法送達之
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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