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52號
TCDV,103,司票,52,201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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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劉明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郁霖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釋明狀面請求訴訟標的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陸佰陸拾
   伍元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依聲請狀所載台端係聲
   請本票裁定,故須持有本票始得為之,惟狀附之4紙本票
   影本金額共計僅97萬元)。
  ㈡確認本票票號WG0000000之發票日為何日(聲請狀附表與本
   票影本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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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