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劉明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郁霖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釋明狀面請求訴訟標的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陸佰陸拾
伍元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依聲請狀所載台端係聲
請本票裁定,故須持有本票始得為之,惟狀附之4紙本票
影本金額共計僅97萬元)。
㈡確認本票票號WG0000000之發票日為何日(聲請狀附表與本
票影本不符)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