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62號聲 請 人 劉發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瑞麟、邱麗香、佳新達精密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背書連續之釋明。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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