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漢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芸戉、鋐菱
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俊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漢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
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陳芸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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