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3號
TCDV,103,司票,3,201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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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號
聲 請 人 詹福來即高仲壓送工程行
代 理 人 詹錦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之公司登記資
  料,以證明林清利為該公司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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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