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號聲 請 人 邱建凱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坤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㈡請釋明據以請求本票之提示日。 ㈢請釋明相對人曾坤參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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