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2號
TCDV,103,司票,2,201401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號
聲 請 人 邱建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坤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㈡請釋明據以請求本票之提示日。
  ㈢請釋明相對人曾坤參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