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08號
TCDV,103,司票,108,2014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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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廖晁偉即廖宥瑋
法定代理人 許宸僑即許儷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輝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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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