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08號聲 請 人 廖晁偉即廖宥瑋法定代理人 許宸僑即許儷齡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輝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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