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06號聲 請 人 陳素娥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欲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票據號碼WG0000000之本票提示日為何?(提示日前之利息請 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二、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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