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4號聲 請 人 寶麟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秀玲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確認本件正確聲請人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前案不同) 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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