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84號
TCDV,103,司催,84,201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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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寶麟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正確聲請人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前案不同)
  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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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麟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