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耀庭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規定,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 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為國外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二、查相對人謝耀庭設籍於臺中市○里區○○路0號,即台中市 大里區戶政事務所,是對相對人謝耀庭之裁定,應為公示送 達,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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