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05號
債 權 人 余兆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清豐(釣友檳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債務人「彭清豐」之姓名是否有誤?(與狀附證據資料不
符)若有誤,併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