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005號
TCDV,103,司促,4005,201401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05號
債 權 人 余兆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清豐(釣友檳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債務人「彭清豐」之姓名是否有誤?(與狀附證據資料不
   符)若有誤,併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