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號
TCDV,103,司促,4,201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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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號
債 權 人 岱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英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為何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㈡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確認請求金額及其依據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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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岱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