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154號
TCDV,103,司促,3154,201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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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54號
債 權 人 錡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仕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童至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票號AZ0000000之支票被面影本,確認是否有背書轉讓。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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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錡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