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102號
TCDV,103,司促,3102,201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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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
債 權 人 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建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惠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利息起算日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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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