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
債 權 人 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素雯、劉昇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素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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