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001號
TCDV,103,司促,3001,201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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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0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秋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住居所為何。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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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