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04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江綺雯
代 理 人 李曉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黃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金額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之計算方式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