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04號
TCDV,103,司促,2504,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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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04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敏包裝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4186號所核發之「移轉命令」(聲
   請狀僅附「扣押命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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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敏包裝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