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04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敏包裝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4186號所核發之「移轉命令」(聲
請狀僅附「扣押命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