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02號
TCDV,103,司促,1702,2014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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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02號
債 權 人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月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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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