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03號
TCDV,103,司促,1503,201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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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
債 權 人 洪金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芝妍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
  ㈡對債務人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
   何?
  ㈢對債務人王芝妍逾二千萬元部份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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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