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
債 權 人 林沛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新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支票號碼JX0000000、JX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2件。
㈡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