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02號
TCDV,103,司促,1402,201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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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
債 權 人 林沛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新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支票號碼JX0000000、JX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2件。
  ㈡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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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