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53號
TCDV,103,司促,1353,201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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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
債 權 人 林美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新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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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