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債 權 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泰金企業社、黃義雄、林燕妘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寶泰金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之組織型態為獨
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
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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