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許允昌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複代理人 袁佩君
被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洪鶯娟
上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就原告符合員工輔導管理要點「資遣」之要件,提出證據方法;且陳報原告考績丙上得予資遣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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